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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软件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8-26 00:08:53; 作者: 阅读次数:

学校软件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配置的应用软件资产的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使用权归属学校所有、利用学校预算经费(含来源于非同级财政的教学、科研项目)单独购买的教学、科研和行政使用的,且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资产,以及通过自主开发、调剂、受赠等方式形成的应用软件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用软件资产,是指以软件载体、许可、信息化成果的拷贝(含文档资料)等形式存在的,单位价值达到500元以上标准,或授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资产。
软件载体包括光盘母拷贝、硬盘母拷贝、移动存储母拷贝、互联网下载文件的源文件等;许可证包括产品外包装或载体盘面上的安装序列号、原始设备制造商产品的内置信息,以及电子文档格式的授权码等。
第四条 各部门应用软件资产管理应遵循合法授权、科学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的原则,实现应用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应明确各自职责,形成职责分明、齐抓共管、用者有责的管理机制。
总务科主要职责:会同教科室建立健全应用软件资产日常管理制度,负责汇总应用软件资产配置计划,按主管部门要求上报;按权限负责应用软件配置、处置、清查等事项的海关总署报批、报备手续;负责软件处置技术鉴定;建立应用软件资产管理分类账;复审软件资产购置标准和预算,按规定申报应用软件资产年度采购预算;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设立总账。
教科室主要职责:根据使用部门需求,负责制定应用软件资产采购计划,审核应用软件资产购置标准和预算,按规定申报软件资产年度采购预算,并报送总务科;负责应用软件资产购置、验收,建立应用软件资产管理明细台账(备查账),协助软件使用部门做
软件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指定人员负责本部门应用软件资产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软件资产配置、升级、处置申请,按规定使用和维护软件;使用部门设立使用台账。
第六条 各部门应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宣传,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要求,全面采购、使用正版软件,强化软件资产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杜绝盗版侵权软件使用行为。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七条 应用软件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购置、自主开发、调剂、受赠等。能通过调剂解决或共享使用的,原则上不得重复购置。
第八条 应用软件资产配置遵循勤俭节约、经济适用、符合标准的原则,优先配备国产品牌软件,确保信息安全。
第九条 软件资产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购置的软件应符合正版化要求;
(二)自行开发的软件应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应用第三方软件产品应取得合法授权;
(三)采购计算机应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四)对软件兼容性、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等售后服务应有明确约定;
(五)向教科室申请立项开发的软件资产,应严格按照立项开发的要求实施。
第十条 应用软件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软件资产配备标准、授权期限以及现有同类软件资产存量,综合考虑兼容性、升级和后续服务等因素,提出配置应用软件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开发或投入使用时间,测算经费额度,科学合理地制定软件配置计划和编制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应用软件资产应履行购置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购置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用软件资产立项管理、采购和开发、试运行、验收管理、运维管理、绩效管理按照学校科技应用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建立软件资产管理工作责任制,健全软件资产验收、入账、使用、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购置的软件资产应按下列情况进行计价,并实行入账管理:
(一)学校采购、统一配发、接受捐赠等方式增加的商业软件,按原价入帐,不能查明原价的,估价入账;
(二)自行开发的软件,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入账;
(三)对现有软件进行升级的,按实际发生的升级费用增加原软件的资产价值;
(四)新购置的计算机等设备中预装的相关软件,原则上将其并入所购设备中进行计价,不再单独计价。
第十五条 总务科应按照无形资产管理要求建立应用软件资产管理明细分类帐,教科室应建立应用软件资产管理明细台账(备查账)和技术档案;使用部门设立使用台账。
软件技术档案应详细登记软件的名称、版本号、序列号、许可证号、有效期、使用流转记录,收集保存软件载体、授权证书(许可协议)、自开发软件源代码、开发档案、验收文件、安装说明、使用说明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软件使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应用软件资产并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转移安装、卸载、转借和处置软件。总务科、教科室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增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软件知识产权风险防范。
(一)计算机(含服务器)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二)对以团体身份获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软件的数量未超过已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量。
(三)购置软件的升级版本时,旧版本应按原购买软件合同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购买计算机已预装软件的,要核查该软件是否已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并取得有关证书。
(五)未取得软件著作权人授权,不得复制和更改软件。
(六)因合法用途须对软件做出备份的,不能侵犯版权。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定期进行软件资产清查盘点,及时调整相关账目,做到账物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
第四章 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 应用软件资产处置坚持优先整合利用的原则,对于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严格按照无形资产处置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资产可以处置:
(一)闲置的;
(二)达不到业务要求需要淘汰、报废、删除的;
(三)版本陈旧已不再使用的;
(四)已超过授权期限,无法使用的;
(五)其他情况需要处置的。
第二十一条 应用软件资产处置,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总务科会同教科室相关专家鉴定(必要时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后,按学校无形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及时办理处置手续,停止使用。
(二)为专项工作开发或配发的软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且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及时进行处置。
(三)报废硬件设备时,与购买硬件设备配套预装的相关软件应同设备一起报废;通过采购等方式获得授权的软件应继续使用,并由教科室进行软件资产明细账相关信息的更新。
(四)包含涉密(含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的应用软件资产,应按国家保密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后,方可办理处置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应用软件资产使用部门及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资产管理的职责,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软件资产管理应符合信息安全、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要求,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许可协议)、序列号等核心资料的管理,妥善保管相关软件载体,确保软件资产和信息安全,防止失密、泄密。
第二十四条 应用软件资产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其管理的相关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坚持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监察室、办公室有义务对各部门贯彻执行应用软件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在软件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
(二)购置计算机未按要求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或预装软件未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及相关证书;
(三)以团体身份获特许使用权的软件,安装的软件数目超过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目;
(四)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更改或向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五)对软件做出备份侵犯版权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学校监察、办公室等部门根据管理监督权限,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凡此前发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国家、上级部门和地方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参照执行,并对本办法及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务科、教科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