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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章程

发布时间:2017-03-12 20:51:23; 阅读次数:

四川省广元市职业高级中学校

 

办学章程

 

  

 

四川省广元市职业高级中学校建校于1985年,其前身为广元市轻化工业技工学校,2003年更名为四川省广元市职业高级中学校。2004年整体划归广元市教育局管理,同年与广元市旅游职业技术学校(原商业技校)合并, 20079月学校迁入广元教育园区新校址,同年被省教育厅评为省级重点中职学校,2009年被教育部评为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同年被省政府批准为四川省首批藏区“9+3”免费教育计划实施学校,2015年被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2016年被批准为四川省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产教融合机制建设重点学校。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加速学校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法定名称:四川省广元市职业高级中学校,英文表述为      。规范简称:广元职高。住所地址为:广元市教育园区(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学府路100号)。邮政编码为:628017;官方网址为:http://www.gyzg.com.cn/

 

第三条 校性质: 学校是一所以实施三年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类短期培训的多层次、多专业、综合性的全日制公办中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招生对象 校主要面向广元市内招生,同时兼顾周边省市。招生对象为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五条 举办者 学校由广元市政府主办,广元市教育局主管的事业单位。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广元市政府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学校接受广元市政府和广元市教育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权力。广元市政府、广元市教育局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义务。广元市政府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与企业联合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校发展。

 

第八条  学校的权利。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等,管理学校内部事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学校依法与企业合作办学,并根据市场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经上级批准后实施;

 

(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的学杂费收费标准,依法收取学杂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职业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和各项社会培训活动;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校企合作办学,校校合作办学,产教融合探索。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和技能证书、证明;

 

(五)在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指导下,学校合理设置岗位比例,开展教师、职工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等工作,并实施有关奖励或处分;

 

(六)对广元市政府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依法依规接受、使用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助学。

 

(七)依法依规实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升育人质量,提高师资水平,改革办学和育人模式等的项目建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的义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规定,实施高中阶段三年的职业教育;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标准,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共、青、妇开展工作,尊重和维护学生及其他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的身体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校务公开制度,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完善学校监督机制,依法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

 

(八)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十条 办学理念 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以“立德立业”为办学理念,坚持以提高质量、促进就业、服务发展为导向,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整体素质,为社会培养经济建设所需的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为高等院校输送合格人才。

 

第十一条 办学原则:现代职业学校的硬件设施,示范中职学校的办学质量,面向大众的办学方向。

 

第十二条  办学宗旨:学校致力于服务社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为广元社会经济发展培养具备高尚人格、高度责任感、高水准专业素养的现代职业人。

 

第十三条 养目标:培养“健康自信 敬业乐群”、具有“高尚的人格、高度的责任感、高水准的专业素养”的现代职业人。

 

第十四条  学目标:国家示范 西部名校。

 

第十五条  学校的办学特色:实施“自信 自省 自理 自立 ”教育的德育特色,体现“校企交融”的文化特色;以“质量控制”为手段的管理特色,以“产教融合”为核心的培养特色;以“改革创新、多元发展、对接产业、校企合作”为整体的办学特色。

 

第十六条 育人途径:以法制的要求规范学生,以优良的校风影响学生,以高尚的师德感染学生,以优美的环境陶冶学生,以崇高的的典范激励学生,以扎实的专业技能发展学生,以丰富的活动提高学生,以科学的观念武装学生。

 

第十七条  校风:诚实守信  知行合一

 

第十八条  校训:敬业乐群  志存高远

 

第十九条  学风:尚善尚能 求实求真

 

第二十条  教风:重德重业  精余严训

 

第二十一条  校园文化:校园建筑营造整体美,绿色植物营造环境美、名人名言营造艺术美、人际和谐营造文明美。

 

第二十二条:校徽:图案中心为“职高”的拼音缩写(ZG);下面的翻开的书本,似一本书又似一只腾飞的大鹏;内环有齿,形似一个环形的齿轮,反映了以技能为主线的职业教育特色;内外环之间的空白,表达出办学者期待学生成才和教师成长的强烈的愿望;外环象征巨大的市场和广阔的天地,并用中英文书写了学校的全称。寓意职高人在具有自身办学特色的校园里学习、生活,从这里起航、翱翔,书写人生,适应市场需求,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三条:校旗:浅蓝色为底色,校徽(去掉中英文名的外环)印上三分之一处,下部为黑体学校中文名全称。

 

第二十四条:办学规模:全日制学历教育3000人。年职业培训2000人。

 

 第三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治理结构。学校采用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校党总支会、校务委员会、校长办公会、校行政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专业指导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共同组成学校权力机构,分别决策相应事项。各治理主体相互制约,职责分明,防止决策失误。建立廉勤委履行监督职责,确保权力规范阳光运行,符合现代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实际。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 。学校本着为广元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办学宗旨,着力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科学的办学机制。学校在深入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掌握职业教育发展动态,每五年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形成有效的评价机制,保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学校旨以校企合作为依托,推进产教融合,通过重视内涵建设,不断完善和充实专业教学内容,改进职业教育教学方法,提高学生技能水平,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创办西部知名职业学校。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制度建立。 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特色的现代学校制度,是实现职业学校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在学校党总支和行政领导下,成立常设机构,依照相关的法律和本章程,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根据职业学校的办学特点,以提高工作质量为核心,以规范管理为基础,借鉴企业管理理念来建立现代职业学校管理制度。

 

通过制度建立和落实,学校构建和完善科学的办学机制,实现以制度管人、管物的现代职业学校管理模式。

 

 学校的各项制度以部门工作分类编撰成册。并根据发展需要和国家要求适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总支及职责

 

学校设立中共广元市职业高级中学校总支委员会(简称广元职高党总支),下设4个党支部。学校总支会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起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对校长和学校整体工作进行保障监督。其主要职责有: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学校教育教学中心开展党建工作,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权利,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参与对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重大人事、重大项目、重大决策、大额资金等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保证和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三)加强对民主党派的政治领导与民主协商,发挥他们的组织作用,全面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四)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群众组织工作,建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做好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作用,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做好对学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三者有机结合,以制度建设贯穿其中。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设立

 

学校遵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依法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是学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要求进行换届选举,成立新一届教代会。教代会代表名额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   %(具体比例由校党总支根据每一届教职工人数来确定)。代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每学年学校视教育教学情况,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代表在日常工作中,负责搜集教职工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反映,及时向教代会反映。

 

学校教代会成立四个监督小组,分别是:干部评议小组、教学监督小组、财务监督小组、制度监督小组。

 

教代会休会期间,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工会负责,包括教代会四个监督小组,继续行使教代会部分职能,完成各项工作。

 

学校遇有重大事项,遵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的相关条款要求,适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根据有关法规,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并通过学校章程草案、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有关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合同制和校内绩效工资制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奖惩条例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以及有关教职工福利待遇等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校长和学校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或校长予以奖励、处罚、晋升或免职,实行政务公开。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的职责

 

依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教职工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做好教职工的福利工作。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全体教职工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四章  校长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同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校长由广元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三十二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编制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人员岗位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数,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提名副校长人选报上级考察、任命,按规定组织开展中层干部选拔、备案和任命;

 

(三)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实行教职工聘用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对不胜任本职工作和拒绝接受工作调动、安排的教职工予以解聘;

 

(四)依据市场需求,科学设置、调整学校专业。立足学校发展开展合作办学。遵循职业技术教育教学规律,制定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合理确定教学进度,开发校本课程,组织教学活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特长及适应工作的能力,对教师和学生进行科学有效考核评价;持续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自觉接受学校党组织的监督。注重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廉勤委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六)根据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保证各项工作的规范性;

 

(七)合理支配和使用学校经费,做好预算编制、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政府采购、会计工作、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

 

(八)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维护校园平安稳定,建设卫生、优美、廉洁校园。

 

(九)行使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依法行政,敢于担当,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

 

第三十三条 学校副校长及职责。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某方面工作,贯彻校长治校决策和办学意图,执行学校行政会议指令,听从校长指挥,向校长负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批示和决定,努力按照教育规律办事,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

 

(二)遵照学校的总体目标,落实分管部门的各项工作和责任制。

 

(三)根据学校的学期工作计划,指导和检查分管部门制订和实施本部门工作情况。

 

(四)深入实际、认真调研。支持和协助做好分管部门人员的思想工作,加强分管部门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加强组织纪律性,搞好队伍建设。

 

(五)根据上级有关编制的规定和分管部门的需要,协助校长决定部门的人员配置。

 

第三十四条 学校行政管理层设置及功能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科、政教科、招生就业科、总务科、教科室、后勤保障科、职业培训鉴定科等八个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负责人实行竞争上岗,由学校聘任,报市教育局备案。党办、团委、工会、妇代会、廉勤委等其他部门按上级有关要求设立。
 
学校各科室职能:

 

办公室:负责学校人事管理,档案管理,车辆管理、宣传管理、效能管理、目标管理、制度建设以及综合协调等项工作。

 

总务科:负责学校项目建设、教学设备物资的采购保管、后勤服务管理、校产维护、财务管理等项工作。

 

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安排及检查、考核、监控,专业建设与管理,牵头制定专业教学标准、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等项工作。学校实训场地建设及学生实训管理,学生实践性教学检查、监控、竞赛等项工作。组织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工作。

 

学生科:负责开展全校德育工作,落实全校学生管理和思想教育,促进学校、家长、社区的联系等项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资助,毕业证管理等。

 

教科室:负责学校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组织各类课题的研究、论文及其它科研成果的评选,校内课题研讨和教育教学成果交流,培训学校教育科研骨干,开展教师继续教育等项工作。

 

后保科:负责开展和督促检查全校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教师、学生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等项工作。

 

招生就业科:负责学校招生宣传、组织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安排、跟踪服务、管理,对外实训、合作办学的联络工作。

 

培训鉴定科:负责学生技能鉴定,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推荐等工作。

 

第四章  行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五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分校务委员会议、校长办公会和行政会议。

 

校务委员会议对学校重大行政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会议。由校长主持,校长、副校级干部出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列席。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务委员会的日常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 由校长或者授权的副校长主持,成员有全体或者部分副校长、相关科室负责人。

 

学校行政会是学校行政管理重要形式。审议讨论和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可以对全校行政工作做出规定。组成人员为校长、副校级干部、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团委书记、党办主任。必要时可适当扩大参会范围。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称评定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等专项机构和制度。

 

第三十六 条  学校的重大事项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干部教师队伍建设以及相关重要制度规定等;

 

2、学校评选各类先进、教师奖惩等;

 

3、急、难、特、突发事件的处理;

 

4、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教职工工资福利、医疗、休养、职称、聘用合同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5、学校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6、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干部的任免;中层及中层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2、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校园整修及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2、对外合作交流的重大项目的支出。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学校年度经费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情况,学校预算安排。

 

2、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资金支出款项。

 

3、学校教职工结构工资方案制定及其调整。

 

4、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决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设想;

 

(二)校长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党内外人士的意见;

 

(三)校长与党总支书记进行研究,形成共识和主导型意见,提交校委会或者校行政会议;

 

(四)校长主持召开校委会议或者校行政会议讨论、决策。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五)校长按照决策组织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

 

(六)在学校职权之外的重大问题,经请示按上级主管部门意见解决。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会及职责

 

学校建立学生自治委员会(简称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学生会的职责任务是,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动员学生积极投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学生开展有益活动,活跃学生生活,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定期召开。

 

第三十九条 家长委员会及职责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由家长代表组成。家长委员会负责沟通学生教育、学校管理的相关事项。对一定时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对学校相应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对与学生工作相关的事项,如行为规范制定、食堂管理、住宿服务等提出建议。

 

第五章  教师和职员

 

第四十条 教师的岗位任职资格

 

学校执行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证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没有中等职业教师资格和相应岗位资格证书不得从事学校职业教

 

学和其他与资格相关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教师的聘用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二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学校教师享有以下所述的权利和依法履行以下所述的义务。

 

学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流动;

 

(七)就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教师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及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八)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教师的保障

 

学校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一切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证教师(含离退休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教师的培养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培训进修。为教师创设载体、搭建平台,充分满足不同层次的教师发展需求,构建多维立体的校本教研模式,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

 

第四十五条  教师的考核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考核。

 

第四十六条  教师的奖惩

 

学校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科研、学校管理和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程序报请上级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犯错误的教师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职员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职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参照教师权利和义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教师的维权申述

 

教师、职员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按照学校制定的《教职工申诉制度》执行。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生的保障

 

凡按广元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制度和规定,被本校招生录取或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制度和规定,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和资助管理制度,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对学生予以资助,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条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应当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特困及伤残学生的援助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及伤残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

 

第五十二条 学生的奖惩

 

学校综合评价学生各方面的发展,对在提高全面素质、发展个性特长以及某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予以奖励评优。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职学生十不准》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教育、批评和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的维权申述

 

学生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按照学校制定的《学生申诉制度》执行。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十四条 教育教学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学生职业发展为本,以就业为导向作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出发点,构建严密的、切实可行的制度体系,实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努力打造优质职业教育。

 

第五十五条  德育为先

 

学校认真贯彻《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面向全体学生,面向学生的内心,面向学生的未来。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

 

坚持树立德育为先思想,在全校树立“大德育观”。

 

坚持生命为重的育人理念,尊重每一个学生。

 

坚持以多元智能理论为指导,为学生创设多元发展的优质教育环境。

 

坚持“全员参与,全程育人”的德育模式。

 

坚持激励教育,激发学生的自信。引导学生反思,学会自我反省。教会生活技能,保证生活自理。提高知识、职业技能和创新思维能力,促进学生自立。

 

坚持德育创新,逐步形成“规范加创新”的育人模式。

 

第五十六条  德育管理

 

学校设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校委会成员、学生科科长、教务科长、后保科长、团委书记、“9+3”驻校工作组组成。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统管学校德育工作,制定、落实德育工作制度,检查学校德育工作情况。

 

第五十七条 班级与班主任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并负有协调各科任老师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学生家庭、社会之间联系,落实各项教育计划的责任。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有关班主任管理的规定,规范管理行为,学校给予班主任一定的津贴。学校为班主任的发展建立平台和通道

 

学校坚持对班主任、班级和学生的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对班主任工作实行考核和奖惩,并与评职、晋级、评优等挂钩。

 

第五十八条 社团的管理

 

学校团委主管学校社团的组织和各项活动。坚持社团的规范管理,并通过学生会,协助进行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将学生社团建设成为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阵地,成为学生学习的课堂、实践的天地、创新的舞台、交流的平台。

 

学校坚持创建“社团校园”的活动特色,坚持活动育人。

 

第五十九条 教学管理层级

 

学校教学管理为三级,由分管教学校领导---教务处——教研组组成;学校招生就业科和培训鉴定科协助管理学生技能及实践性教学以及负责管理学生顶岗实习。

 

第六十条 教育教学管理结构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结构按照职业学校特点,由行政管理机构和专业管理机构组成。

 

教育教学行政管理机构:由校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上级审批,成立八个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有效开展校企合作和各项对外合作办学,协调各各部门工作推进,落实学校各项决策。

 

教育教学专业管理机构:学校设立教研组为基本单元的专业管理机构,教研组在教务科和教科室的领导下,在学校各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下,负责教师业务管理及考核,负责各专业教学工作顺利开展,负责组织专业教师开展集体教学研究,组织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落实增进校企合作的各项措施,促进专业的科学发展。

 

第六十一条 课程体系

 

学校建立产业技术进步驱动课程改革机制,以校企合作为基础,以工学结合为途径,形成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

 

适应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需要,结合专业特点,以“项目课程”为课程体系基本单元设计课程结构和教学内容,全面融合素质教育、职业道德、人文素养、文化教育、技能教育,建立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需求联动开发机制。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职业学校的教学标准、课程标准、课程计划,根据本地经济和行业发展实际,积极开发、补充、优化教学内容,不断创新和完善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为目标的课程体系。

 

第六十二条 教学工作中心

 

学校坚持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学生综合能力的提升为教学工作的中心。遵循教育规律,探索职业教育科学的教学方法,深化教学内容,提高教学目标达成度,全面实施职业素质教育。

 

专业教学结合实践,创设职业岗位现场教学情境,提高课堂教学效益,注重学以致用,着眼于提高学生的就业和创业能力,以适应学生个性发展。

 

建立、支持名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非物质文化保护和传承工作室发展。鼓励教师参与企业实践,为教师成为区域行业有影响力的专家提供支持。按照上级部门的文件要求,鼓励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以及服务产业发展等方面改革创新,为产业发展提供更多智力支持。

 

第六十三条 校企合作管理

 

学校把校企合作办学,作为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质量的重要、关键节点。

 

学校成立不同专业的“专业建设委员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完善校企合作办学的机构建设和教师授课管理,促进校企之间教学、科研、开发项目合作渠道的畅通。

 

  学校不断完善校外教师、学生实习实训场地建设,深化与企业的合作交流内容方式,规范教师、学生实习实训管理。

 

第六十四条  产教融合办学

 

     学校把产教融合作为职业学校服务产业,对接行业,合作企业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抓手,推行“5+1+1+1”的产教融合机制,将合作育人作为产教融合的重要内容。根据职教规律和市场规律制定产教融合管理制度。对产教融合发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五条 促进素质教育

 

学校形成学生全员、内容全面的素质教育环境。从优化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加强学生实习实训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发挥课程的整体功能,加强学生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就业指导以及自我教育等方面,促进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

 

第六十六条 规范语言文字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采用汉语文教材,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六十七条 考试的相关规定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结合学校相关考试制度,以考核学生的综合能力素质为标准,组织学生参加各类考试考核。

 

按照学校对各专业学生技能的培养目标,组织学生参加技能证书的考试,并推行以证代考制度。

 

第六十八条 学生评价

 

学校构建学生综合能力评价体系,注重学生能力的体现和考核。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育教学质量、评定教育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六十九条  防止学生流失

 

构建学校与学生、学生家长联系机制。各职能管理部门、班主任、任课教师应及时做好学生和学生家长工作,防止学生以各种原因流失。不歧视、淘汰或者变相淘汰学生。

 

第七十条 教学质量管理

 

学校构建教学质量管理、运行监控体系。制定理论课程和实践操作环节的质量标准,由教学管理部门、实习管理部门、技能鉴定部门为主,进行教学质量监管、考核。结合职业学校教学管理的特点,引入家长、学生参与教学工作评价机制。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严格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第七十一条 教研工作室职责

 

学校设教育科研工作室(简称教科室),具体负责学校教育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教科室在行政会议领导下,制订并实施学校教育科研计划、课题指南,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

 

负责学校教育科研课题的申报、论证、审批及其成果的鉴定、评奖、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负责组织广大教师参加各级各类教育科研论文及其它科研成果的评选活动。

 

负责组织校内各类课题研讨会和教育教学成果交流,组织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研讨活动。

 

负责培训学校教育科研骨干,建设学校教育科研团队。配合学校其它部门建立完善教师业务档案和教师评价制度,提供教师涉及相关学术水平的参考评定建议。

 

负责教研、教改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及时向教师提供最新教研信息。协助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成果和学校改革发展经验的示范和推广。

 

负责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考核和归档。

 

负责培训学校教育科研骨干。

 

第七十二条 体育教育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除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开足体育课外,学校还组织第二课堂的体育活动和体育社团活动,每学期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培养学生的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第七十三条 卫生教育

 

学校建立医务室或者卫生室,或与附近医院签订协医务服务协议,开展学生卫生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加强卫生和健康教育工作,完善卫生工作制度,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实施禁烟。

 

第七十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依据《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遵循“理解、尊重、信任、接纳、保密、引导”的工作原则,建立学生心理咨询室等功能室,配足配齐专职心理教师,开展日常个体和团体心理辅导。为每届新生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第七十五条 艺术教育

 

学校积极贯彻《学校艺术工作条例》,根据职业学校办学宗旨,开设艺术专业,配备专业教师,全面培养学生的艺术修养和审美素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学校通过组建学生社团,在业余时间开展艺术教育,发挥艺术特长学生的积极作用。每学期举办社团展演,推动社团活动在内容形式上不断深化。

 

第七十六条 信息化及教育

 

学校将教育信息化作为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工作。学校设置信息管理中心,从强化教育信息化软、硬件建设,构建职业教育信息化资源库系统,加强信息化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入手,以建设学习型和智慧型学校为目标,全面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

 

学校重视开展信息化教育工作,在学生的教育教学课程中,加入信息化教育内容。

 

学校根据职业教育为当地经济服务的办学宗旨,设置多个与信息化相关的专业,培养信息化专业人才,并做好为社会服务的工作,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

 

第七十七条 属地监管部门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广元市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八条 教育经费的来源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法获取办学经费,办学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在办学期间,政府对学校的全部投资和校产归学校所有,受法律保护,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的资产及其设施,不得出卖、转让或提供担保。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许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的费用,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收据。其中代管费用实行定期结算。

 

第七十九条 资产的使用

 

学校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加强资产和设备管理,实行资产设备管理责任制,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对设备经常检查维修,提高利用效率。

 

第八十条 财务资金的使用

 

学校财务收入、支出由广元市财政局事业单位结算中心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学校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进行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合理使用资金。每年度根据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校委会审议、校长批准上报广元市财政局核准批复后实施。

 

第八十一条 财务的内控管理

 

学校建立财务内控体系,实行财务年度审计制度。审计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区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与家庭的关系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家长会。以各种方式与家长沟通交流,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同时,接受家长的建议和监督。

 

第八十三条 学校与社区的关系

 

学校作为社区的成员,服从社区指导,接受社区的建议和意见,积极参与社区的工作,优化社区育人环境。

 

学校根据职业学校办学特色,组织教师和学生,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教育活动。

 

加强与社区沟通联系、协助和配合公安、文化、城管、卫生、工商等部门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章程的监督

 

学校教代会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配套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五条 章程的解释与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可通过修改。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报市教育局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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